林火强度
林火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单位火线长度上能量释放的量。林火强度可分为低、中、高3种强度。通常认为低强度的火,其火焰高度为0.5—1.5m;中强度火,其中火焰高为1.5—3m;高强度火,其火焰高度为3m以上。
对流柱
燃烧时产生的热空气垂直向上运动,四周冷空气补充产生对流热,加之火场有部分热能变为动能,推动热空气上升,这样在燃烧区域的上方形成一个升起的烟柱。
(1) 飞火燃烧物在强风和上升气流的作用下,传播到火线前方,产生新的火点,称之为飞火。有时飞火的距离可达到几公里,十几公里或更远。
(2) 火旋风在燃烧过程中,由于热的不平衡而使火呈快速旋转式向前蔓延,称为火旋风。一般在山地比平原上发生火旋风多。
(3) 轰燃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山地条件下,由于沟谷两侧的高坡徒,当一侧森林燃烧剧烈,火强度很大时,所产生强烈的水平传递(主要是热辐射)容易到达对面的山坡,当对面山坡接受足够热量,会突然产生式燃烧,这种现象称为轰燃。
(4) 林火种类林火通常划分为地表火、树冠火和地下火3种类型。
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火灾:凡是失去控制,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称为森林火灾。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火灾预防是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的先决条件,是一项群众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林火预防必须坚持森林防火行政负责制,充分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不断提高、强化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坚持依法治火,严控火源,同时要根据各地的自然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运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防火设施设备建设,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控制能力。
1950年以来,中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13067起,受害林地面积653019公顷,因灾伤亡580人。其中1988年以前,全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15932起,受害林地面积947238公顷,因灾伤亡788人(其中受伤678人,110人)。1988年以后,全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623起,受害林地面积94002公顷,因灾伤亡196人(其中受伤142人,54人),分别下降52.2%、90.1%和75.3%。
内蒙古:“十一五”期间,全区共发生森林火灾589起,受害林地面积7.8万公顷。2010年全区共发生森林火灾88起,受害林地面积8559.1公顷。全区共发生草原火灾77起,受害草原面积5.6万公顷。2010年全区共发生草原火灾13起,受害草原面积407.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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