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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咨询承诺守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04 10:08:56

以下是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咨询承诺守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的详细介绍内容:

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咨询承诺守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告可以一起告,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话,法z院不会判z决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尚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尚某公司股东之一,但并非该公司的股东。涉案合同由尚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并履行,因此,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尚某公司与杨某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尽管尚某公司有款项通过李某的账户收取,但尚某公司对于杨某向尚某公司授权的个人账户所汇的款项予以追认,并如实记账,并未损害杨某利益。杨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个人财产与尚某公司的公司财产混同。因此,杨某该项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仅以商标未注册为由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注册商标才可开展特许经营行为,企业标识也可以,若仅以此为由起诉退款会败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并返还合作费用、材料及设备款的诉z讼请求。

其次,从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来看,被告并无承诺向原告提供“某茶”的注册商标,而“某茶”项目标识的知识产权也并非仅包括注册商标这一个种类。审理中,被告也提交了案外人南京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证据,被告并获得其商标授权,虽然授权书所涉及的商标并非简单的“某茶”三个中文字,而是“某茶”图文商标,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案外人向其主张过涉案标识“某茶”的权利而影响其实际经营,故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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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仅约定了加盟商的违约责任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权利对等原则要求公司也按此条款担责。实践中加盟合同有很多不平等条款,约定了非常多加盟商的违约责任,却对公司自己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或提之甚少。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也按条款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合作协议》约定,因原告侵权或违约行为为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有权向原告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支付的律师费等。虽然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实施了侵权或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但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前述合同仅单方规定原告一方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本院认为,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时,原告亦可依照该条款向被告追偿。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负担律师费4000元符合前述条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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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加盟代理合同后出现其他代理店能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退款,且公司构成违约,还可以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签订代理合同后,区域内出现其他代理店,终法z院认定公司方违约,退还加盟费并赔偿违约金2万4.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林某主张的违约金,林某无法继续开店的原因是杜某已在福建省××××区开设了“人某”的加盟店,与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的授权区域完全一致,致使林某在该区域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后来明某公司与杜某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杜某的店铺为专营店,但杜某的店铺地址未变,明某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第十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林某要求明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z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z院予以支持,明某公司需向林某支付合同金额30%的赔偿金即24000元。

关于林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由于明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林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明某公司向林某收取的投资款8万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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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4 10:08:5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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