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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服务周到「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04 10:29:08

以下是萝岗区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服务周到「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萝岗区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服务周到「在线咨询」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起诉撤诉他人名下的房产证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证明自己与该证的颁发有利害关系,否则法z院会驳回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公民、z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z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是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X号5座2梯603房房产所有权人,该房产位于锦某新城一期,不在案涉《不动产权证》的红线范围内,原告不是该《不动产权证》的相对人,对案涉土地亦没有使用权,与被告市规划资源局颁发案涉《不动产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关于原告主张案涉《不动产权证》红线范围涵盖锦某新城的篮球场、游泳池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侵害业主权利的理由。因涉及锦某新城业主共同利益,根据《人z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z讼;业主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z讼”之规定,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个人没有独立起诉权,有业主的应由业主行使诉权;业主不行使诉权或没有成立业主的,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行使诉权。本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z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告方某某没有提起本案诉z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不动产权证》的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连环买卖纠纷可以请求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其他合同参与人同意过户,就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有一个参与人不同意的,就只能要求赔偿违约金,不能要求过户。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五条:房屋连环买卖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终买受人以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诉z讼,请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通知参与房屋买卖的其他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z讼。

被告以及第三人不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z法z院可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的规定驳回终买受人的诉z讼请求。

《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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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纠纷中,还没过户能请求确认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六条: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z法z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其诉z讼请求。

2、没有购房资格的买家能起诉请求过户吗?

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有购房资格才可以请求过户。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七条:限购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厅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粤高法〔2013〕403 号),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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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能降低吗?

  张静律师解答:违约金能否降低,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衡量卖家损失及违约方主观过错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虽然买家根本违约,但房屋涨价卖家没有损失,且买家主观不大,终将32万违约金降为20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如前所述,因何买家无法依约购买涉案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因买方不能购买涉案房屋的,应当承担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林卖家本次诉z讼中要求何买家不仅按照该约定承担33万元的违约金,并继续要求赔偿律师费33000元及其他利息损失等。何买家认为林卖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整。法z院认为,何买家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及部分房款32万元,也履行了支付各项税款、办理按揭贷z款等手续,即合同约定买家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基本已完成,可以反映两人履行合同的诚意,从上述论述的合同解除的原因来看,也足见两人并非恶意违约,主观故意违约的恶意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林卖家虽未能如约出售涉案房屋,但其收取何买家支付的定金及部分首期房款后,仍正常使用涉案房屋,且房屋价值目前处于升值阶段,不存在差价损失,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何买家请求调低违约金,综合本案上述情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法z院酌情调整何买家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0万元为宜。合同约定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现林卖家为解决本案支出律师费33000元,要求何买家支付,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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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4 10:29:0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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