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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情况咨询来电咨询 遗产继承诉z讼律师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05 08:06:27

以下是遗嘱无效情况咨询来电咨询 遗产继承诉z讼律师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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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纠纷案件适用继承法还是典?

张静律师解答:看被继承人是什么时候去世的,《典》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如果被继承人是2021年1月1日前去世的,就仍然适用《继承法》,如果是2021年1月1日后去世的,就适用典。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为被继承人是2021年1月1日前去世的,应适用《继承法》。

书节选:

认为,钟某1因就被继承人钟某5、钟某6的遗产提起继承纠纷,两被继承人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2020年12月27日去世即继承开始。根据《人民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条的规定,本案是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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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多,拆迁的时候能多分补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受人数影响,但安置补助会收人数影响。

现在很多地区由于各种建设和道路建设需要拆除居民的房屋。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疑虑。这时,在户籍上加一个人,补偿会增加吗?如果孩子在外地上学,被取消,补偿金会减少吗?因为这些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所以我会分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和户籍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籍有什么关系呢?

律师解答: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业主所有。土地安置补助专款,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不需要安置的统一发给个人安置补助,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内人数的多的,可能分到安置费会多一些,具体还是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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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遗嘱必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立遗嘱人签字就行。

书节选:

本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黄父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对涉案房屋和股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点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公证机关具有办理公证业务的专门职能,公证人员具备知识与职业资质,其办理公证业务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与规范,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性,高度可信。黄五儿认为,公证员没有对公证现场和过程进行,只有黄父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无法判断公证程序合乎规范,该项意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通俗而言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公证的全过程必须,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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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不作为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遗嘱无效情况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5 8:06:2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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