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证遗嘱必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立遗嘱人签字就行。
书节选:
本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黄父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对涉案房屋和股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点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公证机关具有办理公证业务的专门职能,公证人员具备知识与职业资质,其办理公证业务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与规范,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性,高度可信。黄五儿认为,公证员没有对公证现场和过程进行,只有黄父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无法判断公证程序合乎规范,该项意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通俗而言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公证的全过程必须,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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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录音遗嘱怎样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就有效。
书节选:
钟父于2020年12月21日录制了视频遗嘱,继承法对视频遗嘱没有作出规定,可按录音形式遗嘱进行审查。《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的视频中钟父清晰表达了遗产处理的意见,有三名见证人在场,且三名见证人在庭审期间到庭陈述见证钟父定立遗嘱的过程,虽然三见证人陈述的细节有部分出入,但不排除是记忆误差的可能性,因此,本院认定该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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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不作为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城市子女继承宅基地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5 10:12:4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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