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费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能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能在本案中要求对方承担已经支付的律师费,剩余未支付部分,需在支付后另案起诉。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律师费,《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以诉z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现冯某为本案诉z讼委托律师代理,并实际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该费用也符合律师费收费标准,故王涛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该款项。冯某要求王涛支付律师费10000元,超过2000元的部分尚未实际支付,故法z院不予支持。冯某可在实际支付了该费用后,另循途径主张以救济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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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诉z讼时效后一天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2013年7月28日签的借条,则两年诉z讼时效的话,后一天是2015年7月28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起诉的后一天是2015年7月27日,以过了诉z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改判认为2015年7月28日才是起诉的后一天。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民z法通则》第z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z法z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z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诉z讼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7月27日止。黄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邹某发送短信告知相关的债权转让事宜,吴某并于当日向一审法z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z讼,即吴某提起本案诉z讼时,是在《民z法总则》施行前,《民z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z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二审对吴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关于诉z讼时效问题。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后,吴勇勇、黄建辉于2015年7月28日向一审法z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z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对于诉z讼时效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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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中哪些情况下会驳回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驳回起诉,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
6、被告提出有仲裁协议。原告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7、劳动仲裁前置。
8、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重复起诉。对、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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