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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10 10:44:06

以下是广州海珠区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海珠区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拆旧建新或有加建的宅基地房屋纠纷还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很多法官直接以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了,连合同是否无效也不。但也有部分法官仍会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租客租了经济社的房屋,并将原来的危房拆除建新房。后经济社起诉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就返还宅基地,且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新建的房屋也一并返还,但并不确认新建房屋的权属。

书节选: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棠某七社交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将租赁房屋拆除并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即原租赁标的物已经灭关于李某提出本案纠纷不应由人民直接处理的问题。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本案审理的是棠某七社与李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土地及房屋返还问题,并不涉及对新建房屋合法性及所有权的认定,且棠某七社已提供《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证实其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门牌地址变更并不导致其权属的丧失。因此,本案依法属于人民受案范围,李某认为本案应先由行政部门处理权属争议,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共有的宅基地房屋能拍卖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拍卖涉案的共有宅基地房屋,共有人平分拍卖款。当然买家只能是同经济社社员。

书节选:

认为,涉案广州市xx区xx号房由梁1、梁2、梁3、梁4各占1/4产权份额。根据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现梁1、梁2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分割方式。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经现场勘察可见,涉案房屋虽共有四层,但却只有一个大门可供出入涉案楼宇,即上下各楼层均亦只能从该一楼大门进出,且各楼层的采光、装修亦存在较大差异,梁4对于梁1、梁2提出的楼层分配方案不予认可,且之后各方亦无法就此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本案难以采取梁1、梁2主张的实物分割方式进行分割。至于折价分割方式,梁1、梁2、梁3、梁4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由对方折价购买自己的产权份额,因此,也无法采取该方式分割。现梁1、梁2及梁4明确表示同意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3虽予以反对,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宜采取拍卖、变卖共有房屋,对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方式。梁1、梁2仅以案涉房屋为宅基地上房屋,可能存在拍卖、变卖困难等主观臆测为由主张进行实物分割,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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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家还能起诉要安置房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一般都是因为买家不是本村人导致的合同无效。安置房也是只能补偿给本村人,故买家起诉合同无效的赔偿的时候,不能要安置房,只能要现金赔偿。赔偿金额的话,一般是卖家先退还购房款,再赔偿增值损失。增值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安置房还没建好,就只能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现金补偿标准计算房屋价值。如安置房已建好,可能会同意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然后用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款,再乘以50%,就是应该补偿给买家的金额(这种情况要赔偿得多些,就是要多等几年,有的安置房好多年都建不好)。提示:如认为卖家占主要过错的话,可能乘以60%,赔得更多些。千万不要坚持要安置房,这样只能驳回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是外村人却坚持要安置房,终被驳回请求。这就需要再另案起诉,再多打几年官司了。

广州旧的宅基地房已经拆掉了,发生争议还能打官司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宅基地证上登记的房屋已经拆掉了,新建了房屋,那么就不能打官司了,会以新建房屋没有报建,违建为由不予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仍然对新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返还房屋,赔偿损失。二审认为房屋因改建已经丧失相互返还的基础了,改判撤销退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的判项。

书节选:

首先,案涉《见证书》签署于1999年9月21日,根据当时施行的《土地管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案涉《见证书》约定内容为伍卖家向马买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上盖房屋产权,而马买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方当事人签署《见证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一审认定该《见证书》无效,合法正确。

其次,伍卖家将房屋转让予马买家,马买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二十多年,并进行了改建,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处理纠纷,共同构建诚信和谐新农村。原房屋因改建已丧失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基础,伍卖家亦在一审中撤回要求马买家腾空房屋返还的请求,一审判处伍卖家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差额损失,实质上是对合同无效后相互返还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但该处理缺乏事实及当事人诉请依据,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改维持确认《见证书》无效的,撤销退购房款和赔偿房屋差额损失107万的。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0 10:44:0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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