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因子与林火
林火气象因子是形成林火气象规律的关键要素。气象因子种类繁多,现仅就林火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气象因子进行简要介绍。
1、气温
气温的高低是随太阳辐射对地球表面的强弱而改变的。太阳辐射是指地球接受来自太阳的电磁波能量,主要是可见光、紫外线和红外线。通常气温是用来表示大气冷热程度的物理
量,是指距离地面1.5m高处的空气温度。气温常用摄氏度表示(℃)。每天气温以日出前,午后两点左右为。温度直接影响相对湿度的变化,日气温往往是某一地区着火与否的主要指标。气温升高能加速可燃物的干燥,使可燃物达到燃点的所需热量大大减少。
1、空气
湿度空气湿度是用来表示空气中水汽含量多少或表示空气干湿程度的物理量。实际水汽压与同温度下空气中水汽压之比称为相对湿度。相对湿度的日变化主要决定于气温。气温,相对湿度就减少;气温下降,相对湿度就增大。因此相对湿度的日变化有一个值,即出现在清晨;有一个值,即出现在午后。通常林区处在高火险天气时,相对湿度小于30﹪以下。
2、降水
从云中降落到地面上的液体或固态水的滴粒称为降水。降水直接影响可燃物含水量,特别是死可燃物。据调查,月降水量超过100㎜时,一般不发生火灾,即使发生也会降低火势或使火熄灭。
3、风
空气在水平方向上的运动称为风。风速是指单位时间内空气在水平方向动的距离。风是影响林火蔓延和发展的的因子。风不仅能加速可燃物水分蒸发而干燥,补充火场的氧气,同时增加火线前方的热量,使火烧的更旺,蔓延得更快。在连旱高温的天气条件下,风是决定发生森林大火的的因子。
《森林防火条例》部分条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下,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
(一)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引起水土流失
森林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据测算,每公顷林地比无林地能多蓄水30立方米。三千公顷森林的蓄水量相当于一座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因此,森林有“绿色水库”之美称。此外,森林树木的枝叶及林床(地被物层)的机械作用,大大减缓雨水对地表的冲击力;林地表面海绵状的枯枝落叶层不仅具有雨水冲击作用,而且能大量吸收水分;加之,森林庞大的根系对土壤的固定作用,使得林地很少发生水土流失现象。然而,当森林火灾过后,森林的这种功能会显著减弱,严重时甚至会消失。因此,严重的森林火灾不仅能引起水土流失,还会引起山洪爆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森林可燃物 林中所有的有机物质,如乔木、灌木、草类、苔藓、地衣、枯枝落叶、腐殖质和泥炭等都是可燃物。其中,有焰燃烧可燃物又称明火,能挥发可燃性气体产生火焰,占森林可燃物总量85~90%。其特点是蔓延速度快,燃烧面积大,消耗自身的热量仅占全部热量的2~8%。无焰燃烧可燃物又称暗火,不能分解足够可燃性气体,没有火焰,如泥炭、朽木等,占森林可燃物总量的6~10%。其特点是蔓延速度慢,持续时间长,消耗自身的热量多,如泥炭可消耗其全部热量的50%,在较湿的情况下仍可继续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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