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 商盟推荐
您好,欢迎访问!
首页 > 商务服务 > 资讯正文

关于“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的相关推荐正文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值得信赖 租赁合同诉z讼律师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15 10:06:26

以下是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值得信赖 租赁合同诉z讼律师的详细介绍内容: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值得信赖 租赁合同诉z讼律师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擅自转租的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

  张静律师解答:擅自转租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梁某与杨某签订的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梁某与城某公司在门面租赁合同中约定,梁某未经城某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借用门面给他人。本案中,梁某未经城某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门面转租给杨某,属于无权处分,且事后城某公司未予追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梁某与杨某签订的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无效。因此,法z院认定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租客提前退租需提前多少天通知房东?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一般性的住宅房屋,提前30天通知即可。当然提前退租都是要被没收押金的,但如果未提前足够天数通知的话,甚至还会承担合理天数内的租金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有明确约定,而租客只提前了9天通知,故法z院判z决后21天的租金损失要赔偿。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李房东、汪租客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合同》约定,承租z人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须提前30日通知出租z人,并承担被没收押金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汪租客于2018年2月2日通知李房东提前退租,故《租赁合同》应于2018年2月2日之后第30日即2018年3月4日解除。汪租客应当支付上述30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卫生费。因汪租客已支付2018年2月2日至2月11日的租金、管理费、卫生费,故其在本案中只须支付2018年2月12日至3月4日共21日的租金。经计算,上述租金为3360元(4800元×21日÷30日)、管理费为80.5元(115元/月×21日÷30日)、卫生费为21元(30元/月×21日÷30日),合计3461.5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判z决租赁合同无效后,还要支付交接前的房屋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判z决合同无效后,就应立即返还房屋,如延迟返还,如无合理原因的话,承租z人仍需承担返还之前的占有使用费(按租金标准)。如有合理原因,则法z院根据情况判z决各承担一半。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邱租客应否支付2019年3月至7月6日租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本案纠纷,邱租客经营至2019年4月底,在此后诉z讼期间,一审于2019年5月已释明合同无效,双方理应相互返还,但至2019年7月6日才交接完毕。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在此期间亦因评估需占用案涉房屋,故在此期间的房租可各承担一半,即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17677元(38000元/月×2+(38000元/月×2个月+38000元/31天×6天)/2)。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托管合同超过20年租金部分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超过20年租期部分为无效合同,租金可以退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辩称20年过后的几年租期是赠送的,法z院不予认可,仍判z决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凯某公司上诉主张,洪某仅支付了涉案物业20年使用权的对价,后4年7个月使用期限为赠送的部分,其不应向洪某退回已收取的该部分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款。经查,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后4年7个月为凯某公司赠送给洪某的使用期限,但对于作为承租z人的洪某而言,其就涉案物业所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建立在可以实际使用24年7个月的基础上,即该款项为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出租方凯某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为涉案物业提供4年7个月的免费使用期限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亦不符合常理。由此,一审判z决认定凯某公司与洪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权转让款应为24年7个月使用期限的对价,并基于涉案合同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判令凯某公司应当向洪某返还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凯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的广州合拓于2024/4/15 10:06:26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guangzhou.mf1288.com/gzhesheng-2735753931.html

上一条:附近的不锈钢配电箱生产厂家产品介绍「霸业」

下一条:广东明珠球阀价格诚信企业「广东明珠」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如意分类信息网立场。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及文章链接。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主营: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

本页面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如意分类信息网对此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 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