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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竞业禁止约定咨询即时留言「多图」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28 11:54:49

以下是广州海珠区竞业禁止约定咨询即时留言「多图」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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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经销合同后公司未按约发货,经销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符合经销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经销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公司未在加盟商订货并付费后5-8个工作日发货的,经销商可解除合同。就支持经销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书节选:

   认为,葛某与理某公司签订的涉案《经销合同书》合法有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于涉案《经销合同书》能否解除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经销合同书》约定理某公司收到货款并同葛某确定订货品种及数量后,理某公司在5-8个工作日内可按葛某承运商发货。涉案《合同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理某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拒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葛某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葛某与理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确定订货单后,葛某在2019年1月9日前支付包括货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款项共计205200元。理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月26日、3月5日向葛某发送了货值共计145019.5元的货物,发送货物中有价值约11万元的货物并非葛某与理某公司共同确认的订货单中的货物。理某公司上述未按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且发送的货物与双方确认的订购单所载货物不一致的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葛某要求按照《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解除合同,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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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违约导致加盟合同解除,能要求赔偿开店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视公司的违约情况严重程度和加盟商的损失承担而定。可能每个案件判z决都不一样,有的支持租金损失,有的不支持。加盟商只有尽力去证明公司的违约情况严重和自己的损失巨大。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酌情判z决赔偿2万元损失,但并未明确说明各项损失多少钱。

判z决书节选: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永某公司确认自2015年10月12日起停业整改,致使邹某无法继续经营,而目前店面处于关闭状态,租金、水电等方面存在损失是实,但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实际的租金及水电数额,且邹某在向法z院提起诉z讼之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人工支出也不再成为必要支出,法z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参考邹某提交的租赁合同,酌定永某公司向邹某赔偿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水电损失20000元。邹某主张永某公司侵z占商铺期间自营货物(雪糕、香z烟)损失5000元,由于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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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条款虽然有效,但法z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z院判z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蒙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

一、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投资、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该条款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制度。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特许人必须支付被特许人相应补偿。本案中,竞业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对象是“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范围是“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均属于合理范畴,因此,该条款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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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竞业禁止约定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28 11:54:4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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