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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存款分割咨询在线咨询「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16 11:42:52

以下是天河区存款分割咨询在线咨询「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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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过z户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办理过z户,凭法z院生效判z决书和生效证明,就可以单方去房管局办理过z户手续,不需要对方配合。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在离婚时可对上述房屋协商处理。张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支付10万元给王某,在张某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王某将上述房屋的共有份额过z户到张某名下。

关于张某请求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z户的问题。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在十年内支付10万元给王某,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z户到张某名下,现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其请求王某办理共有份额过z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张某的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需在十年内付清10万元,因王某一直拒绝提供收款账户,现张某在约定给付款项的期限内提起诉z讼,明确表示同意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一审开庭时未到协议约定给付的期限,故双方可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支付94000元,王某在张某付清款项后,协助张某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共有份额过z户给张某的手续。一审法z院以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认定张某请求王某办理过z户条件未成就,判z决驳回张某的诉z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后未办理过户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某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现男方自愿将男方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所写,要求撤销该协议。涉案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女方认为:双方基于和好过日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如果离婚,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z院判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离婚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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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协议约定好是假离婚有效吗?

  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各种原因(如买房,规避债务等)需要假离婚,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达成假离婚无效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对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从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

从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看,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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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解释后已经被法z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以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那么,之前审理的,夫妻另一方没有签字,却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高人z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人z院下发明传通知,进一步明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4项具体工作要求:(1)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2)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3)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4)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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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存款分割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16 11:42:5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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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主营: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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