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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房产继承纠纷法律咨询承诺守信「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17 12:58:25

以下是广州海珠区房产继承纠纷法律咨询承诺守信「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海珠区房产继承纠纷法律咨询承诺守信「在线咨询」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遗嘱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份额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未成年子女无人其他人养了,遗嘱就无效。如果还有其他人养,就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遗嘱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离婚时与母亲签订了协议,每月给女儿1300元抚养费。后父亲去世了,遗嘱未给女儿任何财产,女儿起诉遗嘱无效。父亲其他继承人表示愿意继续每月给1300直到成年。审理后认为女儿有妈妈养,且父亲的其他继承人愿意继续给抚养费,故遗嘱有效。

书节选:

对于钟某5是否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钟某5与朱某离婚时确定钟某1由朱某携带抚养,钟某5每月支付钟某1300元抚养费。即钟某1的生活来源为钟某5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和朱某应负担的抚养费。钟某5、钟某6去世时钟某1虽未成年,但钟某5的家人在其去世后一直均按生效的调解书内容支付钟某1的抚养费,保证钟某1的一部分生活来源。本院认定钟某1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符合客观事实。钟某1以未保留其必要份额主张遗嘱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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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支付的款项,能起诉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支付的款项,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独立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拆迁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拆迁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处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拆迁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合同,就拆迁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拆迁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拆迁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拆迁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拆迁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独立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遗留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独立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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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社股份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属于个人财产。因为经济社的股份分红,一般都是要求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有身份属性的,故属于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审就认为股份分红属于个人财产。

书节选:

关于简母名下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编号为03xxxxx的壹拾股股权的继承问题。首先,按照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章程规定,该部分股权虽然是简母与李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依章程该部分服从具有集体组织及社员身份的属性,区别于一般存商事主体的公司股份的性质,故应认定为简母的个人财产,一审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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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隐瞒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儿子起诉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合法,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合法,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村委会、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房产继承纠纷法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17 12:58:2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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