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自转租的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
张静律师解答:擅自转租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梁某与杨某签订的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梁某与城某公司在门面租赁合同中约定,梁某未经城某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借用门面给他人。本案中,梁某未经城某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门面转租给杨某,属于无权处分,且事后城某公司未予追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梁某与杨某签订的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无效。因此,法z院认定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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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租客能要求减免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承租国有房产的租户,法律是有规定减免租金3个月的。如是承租私人房产的租户,虽然无相关的强制减租规定,反法z院也会酌情判z决减免租金一个多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判z决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减免一半。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租客应当依约按月交纳租金,但因疫情爆发,各商户在2月均未营业,2月及3月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且原被告协商时,曾房东也同意减免一半的租金,但陈租客仍未依约支付租金,结合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经营造成的影响,本院酌情认定2020年2月及3月的租金减免一半,故陈租客仍应向曾房东支付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的一半共计26250元(35000元/2+350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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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疫情期间承租z人无法回来,房屋需维修怎么办?
咨询:疫情期间,承租z人无法回来,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义务有谁承担?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都有责任维修房屋,谁方便谁维修。如因不及时维修造成损失,责任按公平原则分担。
承租z人有妥善保管承租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z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疫情而无法履行租赁物保管义务的情况,承租z人应该要通知出租z人,履行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z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z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z人怠于通知,致出租z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z人应负赔偿责任。
出租z人也有维修出租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z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z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z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z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z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z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z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店铺租赁合同纠纷的广州合拓于2024/6/16 7:32:4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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