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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提反诉法律规定咨询在线咨询 打民事官司好的律师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6-16 11:14:12

以下是越秀区提反诉法律规定咨询在线咨询 打民事官司好的律师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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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庭审过后还能变更诉z讼请求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一般变更诉z讼请求需在庭审结束前,但实践中也有例外。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庭审后变更诉z讼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就不可以,减少赔偿金额就可以。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杨某变更滞纳金诉z讼请求的申请应否予以准许的问题。杨某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变更其诉z讼请求中的滞纳金主张为45.4万元,该申请虽然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但其申请内容是减少滞纳金诉请,属于杨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三某公司、盛某公司、廖某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杨某该申请予以准许。

相关法条: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z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z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z法z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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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诉z讼时效后一天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2013年7月28日签的借条,则两年诉z讼时效的话,后一天是2015年7月28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起诉的后一天是2015年7月27日,以过了诉z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改判认为2015年7月28日才是起诉的后一天。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民z法通则》第z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z法z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z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诉z讼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7月27日止。黄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邹某发送短信告知相关的债权转让事宜,吴某并于当日向一审法z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z讼,即吴某提起本案诉z讼时,是在《民z法总则》施行前,《民z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z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二审对吴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关于诉z讼时效问题。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后,吴勇勇、黄建辉于2015年7月28日向一审法z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z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对于诉z讼时效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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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个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向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向任何一个申请都可以,先受理的不得移送至其他。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康王路某隧道,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与荔湾区之间,跨越两个区。涉案合同为对隧道和基坑进行安全监测,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故广州市越秀区人院与广州市荔湾区人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法》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院起诉的,由的人院管辖。”《人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的人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院。”由于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对本案先受理,故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院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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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庭时能变更请求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本来起诉要求确认共同共有拆迁补偿权益,开庭时变更成要求确认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权益,且要说明份额,一审不予处理,也就是不同意原告变更请求。二审认为一审的做法不对,裁定撤诉一审,发回重审,对拆迁补偿权益的份额进行认定。

书节选:

本院认为,一、经查,2021年3月31日,钟某2向一审起诉,要求确认广州市黄埔区某号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共同享有和负担。2021年8月17日一审开庭审理时,钟某2变更其诉求为确认32号房屋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各享有50%份额,由此可见,钟某2的诉求已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二、一审认为,因钟某2在本案诉请中并未对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主张,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不对钟某2与钟某1、杨某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处分,该节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并导致未能针对钟某2的请求进行处理,属于漏判,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综上,裁定撤销一审。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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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提反诉法律规定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6/16 11:14:1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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