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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装修合同纠纷咨询信息推荐「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05 10:59:14

以下是加盟装修合同纠纷咨询信息推荐「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加盟装修合同纠纷咨询信息推荐「广州合拓」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酒店加盟合同约定解除后继续使用商标付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违约金过高,法z院可以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继续使用商标的,一万赔1万,终法z院认为过高,判z决一天赔128元。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某酒店投资合同》解除后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的拆除及锦某酒店继续使用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是否应支付使用费或向天某酒店赔偿损失问题。《某酒店投资操作手册》约定如果天某酒店因锦某酒店和刘某的违约行为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或终止《某酒店投资合同》时,锦某酒店须立即停止使用天某酒店的一切品牌、名称、商标、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及宣传资料等,任何未经天某酒店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天某酒店的侵权,锦某酒店应按每天人z民币1万元的标准向天某酒店支付赔偿金。根据天某酒店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锦某酒店在2018年7月9日尚未拆除有关天某酒店的商标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仍保留

“某酒店”等标识,酒店房间内的物品也印有上述相关标识。锦某酒店的该行为势必让消费者误认为锦某酒店还是由天某酒店在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侵z犯天某酒店的商标及商誉。因此,天某酒店请求锦某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与“某酒店”或“天某酒店”有关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以及含有前述内容的广告用品、宣传资料、物件或装饰、装修物等,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天某酒店主张锦某酒店和刘某赔偿锦某酒店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给天某酒店造成的损失,天某酒店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符合《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法z院支持锦某酒店和刘某向天某酒店作出赔偿。天某酒店主张按照《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的每天1万元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有失公平,一审法z院调整为按合同实际履行期内的平均收入提成(每天128.45元)计算这10天的损失,即赔偿额为1284.5元。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软件系统费要交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按使用期限缴纳。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z决加盟商缴纳合同履行期间的软件系统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软件系统费。《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如两被告守约则免交软件系统费100000元,如两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终止,须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次性向原告补缴上述费用。软件系统费应是两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使用软件系统的对价,而原告在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后管理店便无法使用原告的软件系统,故根据公平原则,两被告应按照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软件系统费,即100000元÷8年×3年(即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375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如何区分服装经销合同与特性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的性质认定很重要,因只有特许经营合同有单方解除权,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服装经销合同一般只是单纯地将货物卖给经销商,并不对经销商提供培训服务,经销商也不受服装公司的管理,店铺的装修,人员的招聘等均可自己做主。实践中有时候比较难区分,建议电话咨询张静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为是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经销协议书》的性质。从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经销“歌某”名品折扣时尚女鞋系列产品,对原告提供开业培训、装修设计指导等服务。原告有权使用“歌某”商业标识,涉案合同无约定品牌等使用费,但约定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付款98000元,方能取得“歌某”标识的使用许可并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该款实际已包括品牌使用费在内。因此,涉案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经销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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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的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股东应在认缴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陈某在本案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公》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杨某、陈某作为明某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明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股东杨某,认缴出资额90万元,出资比例90%,股东陈某认缴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10%。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杨某、陈某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11月2日,实缴出资金额均为0元,认缴出资时间均显示为2050年12月31日。依照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z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z法z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杨某、陈某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对孙某承担清偿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加盟装修合同纠纷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7/5 10:59:1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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