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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商务合同纠纷律师服务介绍「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17 09:53:30

以下是广州南沙区商务合同纠纷律师服务介绍「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南沙区商务合同纠纷律师服务介绍「广州合拓」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权限,权限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代表公司的,超出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公司不担责,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销售合作协议书》中的卖方是否璞某公司。《销售合作协议书》的甲方是“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而“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不具备商事主体资格,从《销售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是黄某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黄某否有权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该协议,本院作以下分析:1.《销售合作协议书》约定了杨某在区域销售案涉酒,约定产品质量及交易方式为现金等条款。由于璞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并未授权黄某三人有权代表璞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黄某表璞某公司签署该《销售合作协议书》前应征得璞某公司的同意,或在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后经璞某公司追认,其实施代签合同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且并未得到璞某公司的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本院据此认定黄某杨某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只出人不出钱的合伙人对亏损如何承担?

  张律师解答:只出技术不出钱的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本案中,赵某与杨某、林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三方曾经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负担方式,杨某主张合伙时确定其出资比例为50%,赵某与林某各占25%,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盈余分配时其领取了1600元,赵某与林某各领取了800元,同样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陈述出资比例按照三方均等的原则确定,与赵某与杨某、林某在本案原审中关于2015年2月份每人各分得3000元的利润一致,亦与杨某、林某在本案庭审中关于三方的工资均为3000元的陈述一致,较为符合客观事实,故一审法z院认定赵某与杨某、林某对合伙的出资比例以及债务承担比例均按照33.33%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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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中约定由本地法z院管辖,能视为约定了管辖法z院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本地法z院”属于约定不明,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z院。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共同签订的《订单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z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虽案涉《订单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超过七天的,乙方将直接通过本地法z院起诉,……。”但因“本地法z院”的约定不明,故本案无法根据约定内容确定管辖法z院,本案仍应依照民事诉z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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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上写的公司名与盖章的公司名不同告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要根据对账单、公司是否注册、收款人名称等综合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上写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且盖章都是另一个公司名,其公司员工也微信上表示合同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故法z院认定由盖章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两个公司都已经成立,也可以两个公司一起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万某包装公司与伊某电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伊某电子公司尚欠万某包装公司货款640937.96元的事实有QQ聊天记录、支票、票z据交换退票理由书、送货单、材料进仓单、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相互印证证实,法z院予以认定。对于张某提出的万某包装公司实际与“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与伊某电子公司无关,伊某电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经审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材料进仓单上的公司地址和实际收货地址都是伊某电子公司地址,刘某也陈述早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时,伊某电子公司尚未成立,所以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此外,在经营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也向万某包装公司开出支票用于支付货款,双方员工在交易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表示对账单只能加盖伊某电子公司的印z章,鑫某公司和伊某电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上述交易双方的沿革、收货的实际地点、付款方付款的情况、伊某电子公司陈述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等事实相互印证,能证实实际向万某包装公司购买纸箱的是伊某电子公司,张某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z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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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商务合同纠纷律师的广州合拓于2024/4/17 9:53: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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