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区未通邮符合交房条件吗?
张静律师解答:符合,现实中即使小区没有通邮,也有快递公司提供邮寄服务,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是否通邮问题。根据诉z讼中,航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航某公司在约定的交楼时间之前已向公z安部门申请涉案房屋的门牌号,速递公司已可依据门牌号寻找到具体业主房屋。邮政部门虽然回复法z院涉案小区于2019年7月29日具备通邮条件,但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楼时间并不因未通邮而影响实际居住使用。而且,航某公司也为涉案小区提供邮件收发代收登记业务,亦有邮政速递公司在邮政部门回复的通邮时间前通过航某公司代收送达邮件。故,对陈买家认为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楼时间未永z久通邮而认为航某公司构成逾期交楼的违约,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购房人未准时还款,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能解除预售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还款后可向购房人追偿,但无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因元某公司、袁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之间存在银行贷z款担z保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元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而袁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袁某已经依约支付了88524房款,元某公司庭审后陈述涉案房屋还有1319元面积差异款未付清,法z院认为袁某未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由袁某付清该部分款项即可,元某公司也已经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袁某使用多年,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至于袁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z款致使元某公司依法承担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元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有作为保证人承责后依法向债务人袁某进行追偿的权利。元某公司以袁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借名买商品房能直接起诉开发商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话就可以。如果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还需要证明可能就不会在一个案件里处理,需要打两次官司,即先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真实买房人再起诉名义买房人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法律关系清楚明了,开发商将房屋登记在名义借房人名下,10日后名义借房人再配合变更登记至真实买房人名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某与泰某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赵某代朱某向第三人泰某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第三人泰某公司将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构成违约。现第三人泰某公司应协助朱某办理案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案涉房屋已付清按揭房款,第三人某银行应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涂销手续。另根据朱某出具的《具结保证书》显示,朱某购买的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赵某所有,赵某并出具原件核对,朱某并未到庭参加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可该《具结保证书》的真实性。结合《具结保证书》载明全部款项(含向银行按揭)均由赵某支付,及第三人陈述赵某以现金向其支付首期购房款,及赵某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按揭款由其实际支付等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和朱某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是实际购房人,朱某是名义购房人,赵某要求朱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诚意金转为定金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诚意金并不是法律名词,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这个说法,所以如何处理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诚意金不是定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约定房屋价格经双方确认后,诚意金就转为定金。后卖家通知了出售价格,买家又协商了一些细节,终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家起诉返还诚意金100万,卖家认为价格一旦达成,诚意金就转为定金不退了。终认定价格要经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写明才能认定达成一致,没签合同说明没达成一致,卖家返还诚意金100万。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创某公司是否应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经查,双方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卡》约定“如双方未能达成交易,出售方通知买受方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诚意金100万元。出售方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退还诚意金,出售方需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按日计息给买受方”及约定“此单位价格经买卖双方确认,则诚意金转为定金”,结合上述约定可以认定双方在《认购卡》中约定退还100万元的条件是双方未就案涉房屋交易的交易价格协商一致及未能达成终交易。虽然创某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反映双方在《认购卡》约定的“终价格出售方将于2021年10买卖合同并固定案涉房屋交易价格,创某公司主张案涉100万元诚意金已转为定金、该100万元无需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认购书》的约定,判令创某公司向李买家退还100万元及支付利息。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买拍卖房流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26 8:36:20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guangzhou.mf1288.com/gzhesheng-2742054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