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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想退款咨询信赖推荐「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04 06:48:58

以下是加盟后想退款咨询信赖推荐「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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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店加盟合同约定解除后继续使用商标付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违约金过高,法z院可以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继续使用商标的,一万赔1万,终法z院认为过高,判z决一天赔128元。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某酒店投资合同》解除后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的拆除及锦某酒店继续使用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是否应支付使用费或向天某酒店赔偿损失问题。《某酒店投资操作手册》约定如果天某酒店因锦某酒店和刘某的违约行为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或终止《某酒店投资合同》时,锦某酒店须立即停止使用天某酒店的一切品牌、名称、商标、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及宣传资料等,任何未经天某酒店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天某酒店的侵权,锦某酒店应按每天人z民币1万元的标准向天某酒店支付赔偿金。根据天某酒店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锦某酒店在2018年7月9日尚未拆除有关天某酒店的商标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仍保留

“某酒店”等标识,酒店房间内的物品也印有上述相关标识。锦某酒店的该行为势必让消费者误认为锦某酒店还是由天某酒店在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侵z犯天某酒店的商标及商誉。因此,天某酒店请求锦某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与“某酒店”或“天某酒店”有关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以及含有前述内容的广告用品、宣传资料、物件或装饰、装修物等,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天某酒店主张锦某酒店和刘某赔偿锦某酒店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给天某酒店造成的损失,天某酒店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符合《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法z院支持锦某酒店和刘某向天某酒店作出赔偿。天某酒店主张按照《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的每天1万元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有失公平,一审法z院调整为按合同实际履行期内的平均收入提成(每天128.45元)计算这10天的损失,即赔偿额为1284.5元。

广州仅以公司不符合两店一年为由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两店一年或备案只是行政管理规定,违反的话仅是可能受行政处罚,于解除加盟合同退款无关。若仅以此为由起诉退款会败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并返还合作费用、材料及设备款的诉z讼请求。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前述条例第八条第z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前述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并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被告虽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向原告披露了相关信息,但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没有披露哪一份信息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选择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中,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品牌支持、设备物料供应、店面设计与经营指导等服务,并开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对于被告的经营资源应当有了一定的了解。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两店一年、是否披露相关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条款虽然有效,但法z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z院判z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蒙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

一、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投资、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该条款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制度。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特许人必须支付被特许人相应补偿。本案中,竞业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对象是“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范围是“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均属于合理范畴,因此,该条款应属有效。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加盟后想退款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7/4 6:48:5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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