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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房产继承法律规定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04 07:24:25

以下是广州黄埔区房产继承法律规定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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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祖屋被某个子女拆旧建新,其他子女能起诉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可以,因为祖屋是全家一起的,都有份继承。某一个子女拆旧建新了,势必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应当赔偿。但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如原告需举证证明祖屋的价值,这样才能赔偿金额,而房屋已被拆掉是没法评估价值的,部分法官可能会酌情一个金额。另外很多此类案件已经过了3年时效,也无法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五儿子拆掉祖屋建新房,其他几个儿子知情且还帮忙建房。后新建的房屋拆迁,一下子获得巨额补偿。其他几个儿子就起诉,认为自己也有份。就认为从拆房到现在已5年,过了3年时效,驳回其他几个儿子要求赔偿的请求。

书节选:

根据庭审情况,双方均确认案涉某号宅基地在马前妻去世时均已建有相应祖屋及附属物,相关祖屋及附属物即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亦可被认定为马前妻的遗产,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祖屋及附属物已被何某5拆除,即马前妻的遗产已实际不存在,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实际是基于其应继承的遗产被他人损毁而生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次,庭审中何某5陈述上述各地址的房屋分别被拆旧并新建于1999年至2017年间,且部分新建房屋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家属亦有参与提供劳务,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每年都会回来,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此确认,亦是言,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何某5新建房屋的事实是知悉的,从何某5后一次新建房屋至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已近五年,显然已过时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合建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归谁所有?

  张静律师解答:归卖家所有,但卖家必须补充买家的损失,补充损失时需考虑到卖家拆迁所获得的经济权益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将宅基地卖给买家后,买家建了一栋宅基地房,后该房被拆迁。拆迁人与卖家签了安置补充协议,但因卖家和买家之间有争议,故一直不将安置房和补偿款给到买家,需等争议解决了才给付。卖家起诉应安置补偿协议的权益归其所有,获得了支持。

书节选:

关于姚卖家主张确认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包括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归其所有的问题。本案的实质是姚卖家与曾买家关于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归属的争议纠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2465号案的民事书已认定姚卖家和曾买家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4月17日被拆除,事实上已不能返还;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91号案的民事判书决亦认定姚卖家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姚卖家有权获得其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项下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至于姚卖家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终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则应由其另循合法途径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解决。

:确认姚卖家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穗天潭协X号的《天河区员村街石东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归姚卖家所有。

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支付的款项,能起诉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支付的款项,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独立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拆迁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拆迁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处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拆迁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合同,就拆迁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拆迁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拆迁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拆迁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拆迁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独立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遗留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独立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分割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人去世了还能进行笔迹鉴定吗?

  律师解答:已去世的老人笔迹是可以鉴定的,找原在别的地方(需机构,如公证处、民政局、房管局)留有的样本进行比对,一般需提供好几个样本。不过去世再鉴定是比较麻烦的,有可能时间间隔太久,人的书写习惯已改变而无法鉴定出来,如果鉴定结果是“无法确认”,那就是无法鉴定了。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我国《民事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房产继承法律规定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7/4 7:24:2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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