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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房产价值评估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26 13:05:37

以下是广州番禺区房产价值评估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番禺区房产价值评估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遗嘱中的字有改动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是本人手写改动的就仍然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手写的遗嘱,虽有个别字改动,认为不会引起歧义,仍然有效。

书节选: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被继承人钟某5(儿子)、钟某6(父亲)均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钟某5于2015年1月8日定立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钟某5本人的签名和捺手印。《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钟某5定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钟某1(钟某5女儿)主张视频只反映钟某5宣读遗嘱,并没有反映钟某5书写过程以及该遗嘱上的见证人钟某4是有利害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继承法并未要求自书遗嘱需具备视频和见证人的形式要件,在钟某1未提供证据该遗嘱是钟某5本人所书写的情况下,其主张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该遗嘱中个别字有改动,但不引起歧义,不影响钟某5的意思表示。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伯伯名下,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继承使用权,不能起诉继承产权,如要起诉继承产权,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销宅基地证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却登记在伯伯名下。开始起诉继承产权,得知因宅基地证未撤销,很可能败诉后,更改请求为继承宅基地房使用权。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支持。

书节选: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审期间变更请求为:“请求樊某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上盖的二分之一产权中的使用权益由两原告继承享有”。

二审认为:1989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向樊某2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16638号),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镇××××迎龙巷(里)(现门牌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使用人为樊某2,宅基地面积109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瓦,建筑层数一层。该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基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盖为五层楼的新建房屋。根据广州市龙洞龙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综合税费》、《纳税登记本》、《书面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新建的五层楼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进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对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建成后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不作樊某3的遗产处理。虽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合法产权,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产生财产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作为遗产处理。樊某3生前表示该房屋由樊某1继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由樊某1继承。一审未按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改判撤销一审决;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权由樊某1继承享有。

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隐瞒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儿子起诉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合法,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合法,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村委会、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

广州父母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继承人使用,其他人还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看字据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写明是由某人继承才属于遗嘱,其他继承人才没有继承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儿子自用。终认定“自用”只是留给其使用,并不表示母亲去世后由其一人继承,判定其他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书节选:

一审认为,座落在番禺市东××镇(现南沙区××镇)××、建筑面积59平方米房屋是该村民黄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记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黄某1的丈夫刘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该房屋为黄某1个人财产。刘某1将该房屋加建了一层,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经房管部门重新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因此,属于黄某1遗产的是该房屋的层。

刘某1持有被继承人黄某1生前出具的字据主张该字据为黄某1所立遗嘱。但该字据的内容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队村民黄某1,女,号码。现有房屋1间伍拾玖方,四至自墙,留给儿子刘某1自用。特立此据为证。”该字据由黄某1及刘某2签名捺印,仅表达了黄某1将该房屋留给刘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该字据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刘某1以此主张本案争议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没有依据,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该房屋层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房产价值评估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26 13:05:3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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