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能否要求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如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则可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如房屋还没有拆除,则可能有的法官按评估的宅基地房屋价值来赔偿,有的按拆迁补偿标准赔偿,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无法评估,终认定按拆迁补偿标准金额的一半赔偿买家。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何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陈卖家就买卖宅基地房屋所达成的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陈卖家已与拆迁补偿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且涉案房屋也已经被实际拆除,故陈卖家应将其收取的5000房款返还给何买家。
陈卖家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核算房屋差价损失时按照实际安置补偿面积112.5134平方米计算,因此计算涉案房屋现市场总值为1170139.36元(112.5134平方米×10400元/平方米),陈卖家应向何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560069.68元[(1170139.36元-50000元)×50%],何买家起诉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征收补偿协议签字了还能起诉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基本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年后认为面积补少了,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就以不符合无效的情况为由驳回请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涉案协议系陈某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珠江街征收办公室经协商后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签订。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在签约时曾就该协议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在陈某与案外人陈某玲、陈某敏的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陈某曾提出有关涉案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在此情况下,陈某于签约四年后的2019年11月14日向一审提起本案,请求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显然有违《合同法》第六十条有关“履约”及“诚实信用”的规定。一审受理本案后,依法审查认定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依据不足,并判令驳回陈某该诉请,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至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和珠江街征收办公室在与陈某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后是否存在程序的情形,并不属于民事中确认合同无效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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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方能否要求赔偿拆迁补偿损失?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同,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的法官支持,有的法官不支持,而支持的方式和金额也各不相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法官就支持,且因卖家擅自和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观恶意较大,需向买家支付拆迁补偿款的60%。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要求李卖家赔偿其房屋拆迁补偿损失及建房投资款能否得到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除了上述购房款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即丧失另行向他人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李买家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经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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