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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18 14:12:51

以下是广州越秀区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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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了,定金和首期款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定金不能退,首期款能退。同时也要看开发商那边的态度,是同意解除还是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如其反诉继续履行的话,购房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就判z决定金没收,其余款项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案涉《认购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约定,李买家作为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8月23日前向塔某公司支付第二期购房款,逾期塔某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现李买家至今未支付该笔购房款,故塔某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没收定金100000元。因塔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发出《挞定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及没收定金,依据合同约定,该函件自寄出之日起2日内即2019年9月26日视为送达对方,故法z院确认上述合同自该函送达对方之日即2019年9月26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李买家起诉要求塔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84429元及权证代办费1200元、贷z款服务费6000元、委托公证费2000元,合法有理,法z院予以支持。塔某公司主张其没收的定金在上述应返还的上述款项中扣除,法z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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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解除认购书退定金官司要注意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只要证明双方曾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过,是因为某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才无法签订的,定金就都可以退,但就具体是什么事情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需要举证,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事发生过,则可能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退定金的理由是开发商要求捆绑签订《装修合同》,但却拿不出任何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终法z院以原告举证不能判z决其败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赵某本案诉请珠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及利息的问题。因赵某、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明确约定了赵某应在2016年8月28日前向珠某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房款870241元,逾期未支付的,珠某公司有权解除《楼宇认购书》并没收赵某已缴纳的定金。此后,珠某公司多次催促赵某履行认购书的义务,但赵某均未依约履行支付首期房款等。赵某抗辩因为珠某公司要求捆绑签订《装修合同》导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赵某有正当理由不交付首期款,珠某公司构成违约,应向赵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但赵某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z决驳回赵某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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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仅签订了认购书能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仅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下,起诉办房产证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者2007年购买的房屋,已经缴纳了49万首期款,但只签订了认购书,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终审理后认为仅签订认购书,房地产公司已破产,此种情况下不应支持办理房产证的请求,终驳回购房者的请求。如此处理的话,购房者很可能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而不能要房子,损失惨重。

书节选:

认为,邝某与拓某公司自愿签订的《某大厦商品房认购书》,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认购书约定邝某应在2007年9月12日前向拓某公司支付首期楼款798703元,但邝某至今仅支付了498703元,尚余300000元未付。邝某次述称是因拓某公司的原因未向其主张该款项,但据其自述其中的478703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拓某公司的,即其应当知道拓某公司的银行账号,故应按约定向拓某公司支付足额首期楼款,而无需拓某公司另行提出主张。邝某第二次述称是与拓某公司协商变更了首付及的金额,首先,邝某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次,邝某已付498703元加上金额110万元,已超过认购书约定的购房款总额,而又未有证据显示双方有进一步的补充约定。综上,邝某前后矛盾的两次陈述,本院均不予采信。因此,在邝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房款的情况下,主张拓某公司、越翔公司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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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楼纠纷中,如何查明通水电气的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购房者自己可能比较难查到,一般都是起诉后,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发函,根据供水电气公司的回复或者签订的合同时间来认定。

书继续: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消防、人防、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关买家使用。关买家主张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6月30日前未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关买家,就此本院向供气部门发函调查,根据燃气公司函复的内容来看,涉案小区的燃气管道设施于2017年8月9日才正式移交给燃气公司,燃气公司并于同日与开发商签订《管道燃气合同》,由此可见,涉案小区的供气条件于2017年8月9日才真正具备。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向关买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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