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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拆除招牌商标咨询服务为先「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20 03:22:46

以下是广州萝岗区拆除招牌商标咨询服务为先「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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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软件系统费要交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按使用期限缴纳。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z决加盟商缴纳合同履行期间的软件系统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软件系统费。《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如两被告守约则免交软件系统费100000元,如两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终止,须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次性向原告补缴上述费用。软件系统费应是两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使用软件系统的对价,而原告在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后管理店便无法使用原告的软件系统,故根据公平原则,两被告应按照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软件系统费,即100000元÷8年×3年(即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375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起诉退款,能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则不可以,只能把股东一起告。如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则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是否需要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z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z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z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z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费用,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已发生混同,王某无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滥用公司z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要求王某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z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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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多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未规定一定期限是多久,实践中只要未开店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甚至部分判例中,已开店但时间不长的,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未开店未享受服务的,就判z决加盟费全退。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原告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投资款99800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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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加盟代理合同后出现其他代理店能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退款,且公司构成违约,还可以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签订代理合同后,区域内出现其他代理店,终法z院认定公司方违约,退还加盟费并赔偿违约金2万4.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林某主张的违约金,林某无法继续开店的原因是杜某已在福建省××××区开设了“人某”的加盟店,与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的授权区域完全一致,致使林某在该区域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后来明某公司与杜某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杜某的店铺为专营店,但杜某的店铺地址未变,明某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第十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林某要求明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z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z院予以支持,明某公司需向林某支付合同金额30%的赔偿金即24000元。

关于林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由于明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林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明某公司向林某收取的投资款8万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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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拆除招牌商标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20 3:22:4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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