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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农村房屋拆迁诉z讼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3-28 16:14:34

以下是广州越秀区农村房屋拆迁诉z讼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越秀区农村房屋拆迁诉z讼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 [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多年前就被查处违建但未拆除,要征收了能再拆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5年前就被进行查处了,但一直未拆。后面房屋要征收了,镇再要求拆除违建,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职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冯某未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于2015年6月在*****号东侧地块擅自建造涉案房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冯某在被白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保证书后仍然继续建成一栋七层建筑,相关职权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有效制止建设。白云局虽然于2015年7月已对涉案房屋查处,责令被上诉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在随后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内益。而且,被上诉人表示其位于*****号的房屋亦被强制拆除,已无其他房屋居住,涉案房屋系其住宅。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家庭的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将对被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亦不宜支持。撤销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违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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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一般是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如果是父亲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哪个子女都可以,如果是全家的房子,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看父亲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每个子女都有,则合理,如果只给儿子,女儿什么都没有,则可能被重新分配。总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跟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几栋宅基地房,将其中一栋宅基地房赠与给某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起诉。认为村委会出了证明,且已经使用多年无争议,好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配的诉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11号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和钟某贵;第二是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

首先,对于11号首层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及钟某贵,各方意见不一。依据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我基地房屋应为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其只是代表登记。黄某霞及钟某贵本身就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宅基地住房的份额和权利,不存在钟某坤、谢某娣、钟某洪、钟某君所辩称的黄某霞与钟某贵结婚借住房屋的问题。经综合比较,认为《证明》较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黄某霞诉请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11号房屋分配给黄某霞及钟某贵一家的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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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可以查封拍卖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说来,宅基地房可以查封,也可以拍卖,拍卖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实践中一般是只查封,比较少拍卖,因为宅基地房的拍卖涉及诸多的法律盲区,执行法官一般不会轻易进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卢某欠了多笔债务,其名下宅基地房就被多家轮候查封了。

书节选:

   2022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1)粤01执X号公告,拟对案涉房屋进行依法处理(评估、拍卖等)。2022年7月7日,案外人陈某向本院提出本案执行异议,本院于同日审查。

案涉房屋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 3号,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宗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案涉房屋权利人为卢某,占有部分为全部,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所有权取得方式为分割。案涉房屋没有登记权。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25日被白云查封,查封文号为(2020)粤某号,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另,案涉房屋因他案被白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及本院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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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夫妻离婚,丈夫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是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就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妻子不能要求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不仅是丈夫婚前建的,还是登记在婆婆名下的,妻子要求分割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姚妻要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号房屋(宅基地房)归其所有的意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二审程序当中,姚妻要求分割的几处宅基地房屋,均未提供房屋合法的权属证书,以佐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2022年7月6日庭询当中,姚妻确认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郭夫的母亲,宅基地房屋在其与郭夫结婚前就建好了,两人亦无出资参与10号房屋的建设或修建。就10号房屋的权属情况,郭夫提交了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民会的《证明》,证明内容与姚妻前面陈述的情况吻合。因并无充分的证据佐证10号房屋为姚妻、郭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妻坚持要求10号房屋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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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农村房屋拆迁诉z讼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3/28 16:14:3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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